
合同詐騙“羅生門”
事情要從2024年1月12日金龍魚發布的公司一則公告說起。
在公告中,被判金龍魚稱,合同廣州益海因涉嫌幫助云南惠嘉實施合同詐騙,詐騙罪金被安徽華文起訴,龍魚廣州益海2024年1月11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淮檢刑訴〔2023〕16號《起訴書》。發表
據悉,聲明訴廣州益海作為中轉倉儲方,已上負責儲存安徽華文代理云南惠嘉進口的公司棕櫚油,從2008年一直持續到2014年。被判
根據《起訴書》,合同云南惠嘉負責人張利華通過行賄時任安徽華文董事長王民、詐騙罪金時任安徽華文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小虎,龍魚促使二人同意將約定的發表“先款后貨”交易模式變更為“先貨后款”。張利華還違背約定嚴重超出額度獲取貨權,聲明訴同時通過偽造《對賬函》掩蓋貨物已經銷售的事實。
此外,安徽華文還起訴廣州益海及原總經理柳德剛亦接受了行賄,配合張利華等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同樣負有責任。
對此,檢察機關認為,云南惠嘉在未足額向安徽華文支付款項的前提下提走貨物,造成安徽華文直接經濟損失32.3億元,間接損失20.15億元,其中因廣州益海、柳德剛配合實施犯罪的直接經濟損失18.81億元,間接損失11.67億元。云南惠嘉、張利華及云南惠嘉員工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廣州益海、柳德剛則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幫助犯。
不過,在金龍魚看來,事情的真相并非如此。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掌握的一份金龍魚《關于廣州益海不認可一審判決并當庭提出上訴的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顯示,廣州益海辯護團隊和公司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司法程序及采信證據根本錯誤,判決廣州益海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從犯于法無據,據以定罪量刑的觀點和事實依法均不能成立。
《情況說明》還透露,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本案是在安徽華文與云南惠嘉違規從事融資性貿易過程中,云南惠嘉通過長期行賄所謂的“被害人”安徽華文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兼總經理、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及員工,與安徽華文內外勾結、共同造假,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安徽華文掩蓋損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職務犯罪被立案調查后,企圖將巨額損失非法轉嫁給廣州益海。安徽華文對所謂“詐騙”行為不僅知情,而且直接參與、配合,故本案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被騙的情形。
同時,金龍魚一方強調,廣州益海對涉案“詐騙行為”既不知情,更未參與,沒有幫助的故意和行為。廣州益海也未因案涉行為獲取任何單位利益。

金龍魚提起上訴
據了解,此次案件的原告——安徽華文成立于2005年12月,是一家以國際貿易及服務為主業的外向型國有控股文化企業。
官網資料顯示,安徽華文以“物流” “信息” “金融” “商務”四類服務要素為基礎,為客戶整合物流、信息、金融、商品、市場五大資源,規劃供應鏈運營解決方案,提供運營服務。公司供應鏈運營服務涵蓋漿紙行業、機電行業、礦產業、能源化工行業、農產業、化工行業、汽車行業、物流行業、金融行業、新興行業等領域。
另一名涉事方云南惠嘉,成立于2000年,是云南惠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嘉集團”)的子公司,張利華持有惠嘉集團70%的股份,持有云南惠嘉30%的股份。
天眼查顯示,云南惠嘉經營范圍包含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是一家以從事批發為主的企業。據相關人士透露,云南惠嘉曾是國內最大的棕櫚油融資商,2014年云南惠嘉進口棕櫚油約100萬噸,占當時國內進口量的20%左右。
據公開資料顯示,云南惠嘉曾與多家上市公司合作,如新五豐2009年年報曾顯示,新五豐的第二大客戶為云南惠嘉進出口公司,營業收入為6526.8萬元,占新五豐全部營業收入的11.42%;浙商證券招股說明書也顯示,2014年,浙商證券的第三大供應商為云南惠嘉進出口公司,采購金額為7769.91萬元。
據悉,云南惠嘉曾成功操作過多個貿易融資項目,早在2008年就同安徽華文開展棕櫚油代理進口業務,同時還通過多家銀行開展相關業務。但隨著政策收緊,貿易融資難度加大以及棕櫚油國內外價格倒掛,再加上云南惠嘉的第一大股東惠嘉集團主營房地產業務近幾年低迷,云南惠嘉資金周轉困難,無力支付保證金及貨款,致使項目接連“爆雷”。
目前,天眼查上云南惠嘉涉及司法案件 237 條,今年 10 月,云南惠嘉被列入被執行人,執行法院為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金龍魚看來,廣州益海審慎履行合同義務,嚴格按照《中轉協議書》約定查驗了由安徽華文按合同約定方式給出的出庫或貨權轉讓文件,并每次均電話與安徽華文的授權人員進行了確認,事后還以郵寄庫存確認函、催款函等方式告知安徽華文真實的庫存情況。故廣州益海沒有幫助詐騙的故意和行為,依法不構成詐騙的共犯。
而對于與云南惠嘉的交易,金龍魚也指出,廣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購買棕櫚油的價格均為合理的市場價格,甚至高于市場價格。根據偵查機關調取的證據顯示,云南惠嘉的貨物在銷售給廣州益海的同時,也銷售給其他企業,而銷售給廣州益海的價格并不低于銷售給其他企業的價格。此外,廣州益海并未因所謂“共犯”行為獲取任何單位利益。
金龍魚表示,公司堅持認為本案二審依法應當改判,廣州益海將積極進行上訴。
11月20 日,21 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撥通了安徽華文集團的聯系電話,詢問金龍魚的抗辯意見是否屬實,接線人員表示不太清楚相關情況,并讓記者聯系公司法務部門。同日,安徽華文法務部門則告訴記者,部門主要涉及對內事務,并不方便向記者做出回應。
同時,記者還多次致電云南惠嘉天眼查顯示的對外聯絡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