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連開13張罰單!罰單雨:從董事長到獨董,一個都沒跑掉!

  證券代碼:300280證券簡稱:*ST紫天公告編號:2025-044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證監公告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紫天科技”)及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宋慶、總經理李琳、開張財務總監LIXIANG(中文名李想,罰單罰單以下稱李想),董事獨董掉于2025年8月22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以下簡稱“福建證監局”)出具的個都《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2025]30號、[2025]31號、沒跑[2025]32號、證監[2025]33號)(以下簡稱“《決定書》”),開張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當事人:紫天科技、罰單罰單宋慶、董事獨董掉李琳、個都李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沒跑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對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證監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開張事實、理由、罰單罰單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公司的要求2025年7月23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公司及宋慶、李琳、李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公司財務報表合并范圍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年度財務報表,未能有效組織開展2024年年度報告編制及披露工作,導致公司未在2024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按照法律規定報送并公告2024年年度報告。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有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宋慶作為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依法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義務,未能有效組織公司開展2024年年度報告編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盡責,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琳作為公司董事、總經理,依法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義務,未能有效組織公司開展2024年年度報告編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盡責,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想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及2025年2月起實際履行負責人相當職務人員,依法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義務,未能有效組織公司開展2024年年度報告編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盡責,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公司及其代理人、宋慶、李琳、李想在陳述申辯及聽證中提出了相關意見。經復核,福建證監局對公司及宋慶、李琳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對李想的申辯意見部分采納并已在本決定書中調整,對其他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百五十萬元罰款。

  對宋慶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對李琳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對李想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四十萬元罰款。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證券代碼:300280證券簡稱:*ST紫天公告編號:2025-045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紫天科技”)及相關人員收到于2025年8月22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以下簡稱“福建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2025]8號、[2025]9號、[2025]10號、[2025]11號、[2025]12號、[2025]13號、[2025]14號、[2025]15號、[2025]16號、[2025]17號、[2025]18號、[2025]19號、[2025]20號)(以下簡稱“《決定書》”),具體內容如下:

  當事人:紫天科技、姚小欣、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稱李想)、宋慶、李琳、郭敏、李旸、張軒哲、羅霖、曾麗萍、熊鋆、鐘曉永、汪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對紫天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紫天科技的要求2025年7月22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紫天科技及相關人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ㄒ唬┗ヂ摼W廣告費代充值業務

  2022年,紫天科技子公司浙江紫天智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天智訊)在其開展的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權,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科技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公司采用總額法確認該項收入,導致2022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28,465,589.43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3.08%,對應營業成本228,465,589.43元。

 ?。ǘ┒绦虐l送服務業務

  1.未抵銷子公司間內部交易影響

  2022年10月,紫天科技子公司福州緣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緣笙)與沈陽誠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誠高)簽訂合同向其采購金額16,500萬元的短信發送服務,該短信發送服務經佛山信云網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信云)、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移建設廣東)、紫天科技子公司華創易通(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創易通)銷售給福建省閩通創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通創信),又由閩通創信銷售給沈陽誠高;2022年10月,福州緣笙與重慶信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采購金額19,550萬元的短信發送服務,該短信發送服務經佛山信云、中移建設廣東、華創易通銷售給紫天科技子公司杭州億家晶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家晶視)。

  福州緣笙、華創易通及億家晶視作為紫天科技子公司,從事前述短信發送服務業務構成內部交易,公司未完全對相關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進行抵銷,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導致虛增營業收入277,386,792.44元、營業成本263,471,698.74元及利潤13,915,093.7元。

  2.虛構短信發送服務業務

  2022年10月,紫天科技子公司億家晶視與重慶拳拳用意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拳拳)簽署《信息技術服務合同》,以28,915.8萬元向重慶拳拳銷售107.79億條短信,經協商一致,重慶拳拳的合同權利義務由廣東粵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粵信)全部繼受。億家晶視后與廣東粵信協議解除該合同,相關短信發送服務業務未實際發生,億家晶視虛構對廣東粵信短信發送服務業務驗收單據,導致虛增營業收入272,790,566.04元、營業成本201,417,238.67元及利潤71,373,327.37元。

  上述事項共導致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報告合并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78,642,947.91元、虛增營業成本464,888,937.41元、虛增利潤85,288,421.07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44.59%、營業成本的33.74%、利潤總額的35.99%。

  二、2023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紫天科技開展的云服務業務中,由其子公司紫天智訊承接的“智能感知云項目”“智慧用電安全監控云項目”“智慧監控云項目”和“節點邊緣計算云服務項目”均未開工且未收到相關款項,由其子公司福州緣笙承接的“許昌未來數字私有云服務項目”未經客戶驗收且未收到相關款項。

  紫天科技在云服務業務未開工、未經客戶驗收通過且未收到任何款項情況下提前確認相關營業收入,不符合《收入準則》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導致紫天科技2023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07,704,051.70元、利潤79,374,405.70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4.56%、利潤總額的51.64%。

  三、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3年,紫天科技孫公司寧波麥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麥粒)在其開展的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權,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科技應當根據《收入準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公司采用總額法確認該項收入,導致2023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720,632,399.98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78.63%,對應營業成本1,720,632,399.98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企業工商登記資料、有關公司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有關交易合同及銀行資金流水、公司相關公告、財務賬套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及實際履行公司負責人相當職務姚小欣,全面負責紫天科技及子公司管理,決策開展2022年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及短信發送服務、2023年云服務業務,未能組織公司對短信發送服務和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進行正確財務核算,未發現短信發送業務大部分收入虛假和云服務業務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情況,簽字保證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且其有關行為與2023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未勤勉盡責,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前述定期報告虛假記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財務總監李想全面負責公司財務工作,不清楚各業務板塊財務核算模式,未能對短信發送服務和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進行正確財務核算,未發現短信發送業務大部分收入虛假和云服務業務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情況,簽字保證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前述定期報告虛假記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宋慶,未審慎關注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會計處理準確性,簽字保證2023年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董事兼總經理李琳,未審慎關注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會計處理準確性,簽字保證2023年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郭敏,未對2022年3家子公司同時參與相當規模的新增同質短信發送服務業務異常情況保持必要關注,未對2023年新增高利潤占比的云服務業務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保持必要關注。在2023年年度報告沖減巨額“云計算服務”業務收入后,郭敏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改正相關虛假記載,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董事李旸,未對2022年3家子公司同時參與相當規模的新增同質短信發送服務業務異常情況保持必要關注,未對2023年新增高利潤占比的云服務業務合同義務實際履行情況保持必要關注,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董事張軒哲,未對2022年3家子公司同時參與相當規模的新增同質短信發送服務業務異常情況和2023年新增高利潤占比的云服務業務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保持必要關注。在2023年年度報告沖減巨額“云計算服務”業務收入后,張軒哲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改正相關虛假記載,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董事羅霖,未對2022年3家子公司同時參與相當規模的新增同質短信發送服務業務異常情況保持必要關注,未對2023年新增高利潤占比的云服務業務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保持必要關注,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曾麗萍,未對2022年3家子公司同時參與相當規模的新增同質短信發送服務業務異常情況保持必要關注,未對2023年新增高利潤占比的云服務業務合同義務實際履行情況保持必要關注,未審慎關注2022年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其在公司未予逐一回應其審閱2份定期報告提出的疑問時,沒有進一步開展實質性核查,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熊鋆,未對2022年3家子公司同時參與相當規模的新增同質短信發送服務業務異常情況保持必要關注,未對2023年新增高利潤占比的云服務業務合同義務實際履行情況保持必要關注,未審慎關注2022年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其在公司未予逐一回應其審閱2份定期報告提出的疑問時,沒有進一步開展實質性核查,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年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鐘曉永,未審慎關注2023年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收到《關于提示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報審計風險的函》(閩證監函〔2024〕108號)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確核算該業務,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2023年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汪速,未審慎關注2023年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收到《關于提示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報審計風險的函》(閩證監函〔2024〕108號)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確核算該業務,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2023年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紫天科技及其代理人、李想、宋慶、李琳、郭敏及其代理人、李旸、張軒哲、羅霖及其代理人、曾麗萍及其代理人、熊鋆及其代理人、鐘曉永及其代理人、汪速及其代理人在陳述申辯及聽證中提出了相關意見。

  經復核,福建證監局依法采納郭敏、張軒哲的部分意見并已在本決定書中調整,對其他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對羅霖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但在本決定書中對其接受調查時虛假陳述的事實表述進行調整。福建證監局對紫天科技及李想、宋慶、李琳、李旸、曾麗萍、熊鋆、鐘曉永、汪速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1.對紫天科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八百五十萬元罰款。

  2.對姚小欣給予警告,并處以四百萬元罰款。

  姚小欣對紫天科技前述全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主要責任,鑒于其因拒絕、阻礙福建證監局執法工作已被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違法行為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姚小欣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3.對李想給予警告,并處以三百萬元罰款。

  李想對紫天科技前述全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及未按規定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因拒絕、阻礙福建證監局對紫天科技執法工作已被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違法行為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李想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4.對宋慶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

  5.對李琳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6.對郭敏給予警告,并處以二百萬元罰款。

  7.對李旸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

  8.對張軒哲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

  9.對羅霖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

  10.對曾麗萍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二十萬元罰款。

  11.對熊鋆給予警告,并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12.對鐘曉永給予警告,并處以七十萬元罰款。

  13.對汪速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證券代碼:300280證券簡稱:*ST紫天公告編號:2025-043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下發的《事先告知書》(創業板函〔2025〕第<135>號),深交所擬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F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書的具體內容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0日,你公司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完成整改,且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截至2025年7月19日,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你公司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觸及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第10.4.18條第三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本所擬決定終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2025年修訂)》等相關規定,你公司有權申請聽證或者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申請聽證的,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請,并載明具體事項及理由。提出陳述和申辯的,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相關書面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聽證、陳述和申辯權利。”

  二、若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的后續安排

  1、終止上市的決定

  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7月21日起停牌。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10.4.21條之規定,公司收到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后,可以根據規定申請聽證、提出陳述和申辯。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在陳述和申辯提交期限屆滿后十五個交易日內,就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審議意見;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在聽證程序結束后十五個交易日內形成上述審議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2、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第10.7.1條、第10.7.2 條、第10.7.9條之規定,自深交所公告對公司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復牌并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間,公司的證券代碼不變,股票簡稱變更為“XX退”,退市整理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十五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原則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請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滿后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復牌。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3、退市后安排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7.10條、第10.7.11條之規定,公司應當在深交所作出終止股票上市決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轉入全國股轉公司代為管理的退市板塊轉讓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轉讓。

  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應當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主辦券商”)簽訂協議,聘請該機構在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后為公司提供股份轉讓服務,并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的股份退出登記、股份重新確認及登記結算等事宜。

  公司未聘請主辦券商的,深交所可以為其協調確定主辦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該機構。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不再具備法人資格的情形除外)。

  三、其他說明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福建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證監函〔2025〕308號)(以下簡稱“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已經福建證監局調查完畢,擬作出行政處罰。根據《告知書》認定的事實,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2022、2023年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2,499,275,347.89元,且占該2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63.53%。根據前述《告知書》認定的事實,公司可能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5.2條第(七)項規定的“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載明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會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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