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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四年九個月后,詐騙劉某美今日刑滿釋放。村支
11月20日,書百訴劉某美的當事家屬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今日11時30分許,人今日刑他們從臨沂市看守所接了劉某美回家。滿釋
五天前的將繼11月14日,該案二審公開宣判,續申劉某美的詐騙刑期從有期徒刑5年減刑至4年9個月。出獄后,村支劉某美向澎湃新聞表示,書百訴她將繼續申訴。當事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人今日刑1997年10月17日出生的滿釋劉某美,在2016年與擔任過山東臨沂市蘭陵縣神山鎮某村村支書胡某銀相識。將繼之后,兩人發生過性關系以及錢財往來。胡某銀稱,2020年后,他察覺自己被騙,向警方報警。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美自2016年秋與胡某銀認識后,冒充在校學生,隱瞞自己已經輟學、結婚生子的事實,取得胡某銀的信任,以索要中學學費、大學學費、醫藥費、培訓費、生活費等事項為由先后騙取胡某銀人民幣共計143萬余元贓款用于揮霍。
2023年7月7日,蘭陵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胡某銀經濟損失人民幣413800元。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某美不服判決,以“其與胡某銀2012年就認識,胡某銀給予錢財是基于包養關系,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沒有虛構事實騙取胡某銀財物”為由,提起上訴。
2025年11月14日,臨沂中院在臨沂市看守所第一審判庭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澎湃新聞獲取的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劉某美于2016年4月與他人定親,并于2017年4月12日未婚生育一子,后于同年10月17日登記結婚,于2020年5月25日登記離婚。2016 年夏天,上訴人劉某美與被害人胡某銀相識后,隱瞞其已經輟學、結婚生子的事實,虛構生活悲慘、考取大學、出國培訓、需要住院治病等虛假事由,騙取胡某銀錢款共計人民幣353800元,并被其揮霍。其中,2019年8月,劉某美編造生病住院治療需要醫療費為由,騙取胡某銀39900元;2020年2月,劉某美再次以相同理由騙取胡某銀313900元。
臨沂中院認為,上訴人劉某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導致對劉某美的量刑不當,依法予以糾正。
最終,臨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劉某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刑期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責令上訴人劉某美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胡某銀經濟損失人民幣353800元。
澎湃新聞記者 廖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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