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手機,手機口一部撥打被害人電話,共犯一部與詐騙團伙接通語音,詐騙搭建語音中轉“橋梁”,分和在校學生通過此種方法賺取好處費獲刑。被害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人中被告人馬某勛在某職業技術學校就讀期間,間充通過“快手”軟件找到一昵稱為“賺錢”的手機口人,對方稱協助其撥打詐騙電話可支付報酬。共犯為謀取非法利益,詐騙馬某勛與同學虎某文商議后,分和根據上線指示用馬某勛的被害手機接通上線QQ語音,用虎某文的人中手機撥打上線提供的電話號碼,兩部手機放在一起,間充且均處于免提狀態,手機口上線可以通過語音直接與被害人通話,上線冒充“抖音”“快手”軟件的客服人員,以關閉自動扣費等理由向他人實施詐騙。二被告人幫助上線撥打詐騙電話共70余次,其中致使被害人王某霞被詐騙人民幣150024元。二被告人并未實際獲利。案發后,二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馬某勛、虎某文以“手機口”形式,即利用一部手機通過網絡軟件與詐騙人員聯通,利用另一部手機撥打被害人電話,實現語音中轉,以虛構事實詐騙被害人。二被告人客觀上為詐騙人員提供手機口語音中轉的幫助行為,主觀明知詐騙人員在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并知曉實施詐騙的作案手法,能預見具體的危害后果,應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二被告人的行為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的一環,為上游犯罪分子順利實施詐騙提供幫助,起到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二被告人還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勛、虎某文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傳統詐騙犯罪中,詐騙犯直接與被害人接觸,被害人基于詐騙犯的詐騙行為產生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現在互聯網時代,詐騙形式越來越多樣化,詐騙手段越來越隱蔽化,不直接接觸被害人,也可能構成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手機口”類型的案件當中,行為人雖沒有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詐騙,但因其對上游詐騙犯罪活動提供通訊工具幫助,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形勢十分嚴峻,詐騙手法套路不斷翻新變化。“手機口”方式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激增,該種方式使得詐騙分子既可以直接與被害人對話,又可以隱瞞電話歸屬地,更加具備隱蔽性和欺騙性,令公安機關難以偵破案件。該種方式犯罪成本非常低,無門檻,從而出現打而不絕、屢打屢犯的情況,甚至吸引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的加入。作為家長應時刻關注孩子的手機使用動態,避免孩子接觸不良社交軟件。學校應積極開展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知識教育活動,提高學生防范意識。(文字整理 記者 順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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