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藏多年的生肖“茅臺”竟是假酒!通州法院判決:退一賠十
林某珍藏多年的茅臺生肖茅臺被鑒定為假酒,銷售商認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珍藏拒絕賠償。多年的生近日,肖竟通州法院審理該案,假酒判令銷售商退一賠十。通州退賠
2017年,法院林某從某商貿中心處購買6瓶乙未羊年生肖茅臺酒(簡稱羊茅)與6瓶甲午馬年生肖茅臺酒(簡稱馬茅),判決單價5000余元。茅臺林某向商貿中心的珍藏實際經營者杜某交付貨款6萬余元后,商貿中心向林某出具載有產品編號的多年的生收據。
隨著生肖茅臺酒市場熱度上升,肖竟馬茅與羊茅酒迎來價格快速上漲期。假酒2023年,通州退賠林某開封一瓶羊茅時發現酒有異常,法院找到杜某,杜某與其協商以3瓶飛天茅臺作為賠償,并將該羊茅原酒和酒瓶收回。后林某對其珍藏的羊茅和馬茅產生懷疑,便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商貿中心及杜某訴至法院,要求商貿中心返還11瓶羊茅和馬茅價款共6萬余元并支付十倍賠償60余萬元,杜某就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對涉案茅臺酒組織了兩次鑒定,貴州茅臺酒公司人員鑒定結果為:現存茅臺酒外包裝符合茅臺公司生產特征。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茅臺酒外包裝與正品相符,瓶口封裝工藝與該品牌款式瓶口封裝工藝不符,鑒定上述茅臺酒均為假酒。
法院查明,林某提交了涉案茅臺酒自商貿中心處購買的初步證據,商貿中心及杜某卻未提交所售茅臺酒的正規采購渠道、合格證明文件及進貨查驗記錄等相關憑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商貿中心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需向林某退還貨款外,還應承擔十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此外,杜某是商貿中心的實際經營者,現杜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資質與銷售資質,以商貿中心名義銷售涉案茅臺酒,與商貿中心成立掛靠經營合同法律關系,所以應當對林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杜某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對此,法院認為,涉案茅臺酒未列明質量保證期,且貴州茅臺酒生肖系列受品牌影響力、投資價值、稀缺性等因素影響具有較高的收藏價值,林某作為買受方基于茅臺酒收藏價值考慮持有多年,符合一般觀念,其自2023年知曉持有的茅臺酒存在質量問題后,積極向商貿中心及杜某主張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林某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林某于2024年提起該案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規定。法院對于商貿中心、杜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商貿中心及杜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