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爆料隱私式維權”不可取
□ 本報記者 孫天驕
“××集團副總裁租我房子4年多。以暴制暴把電視弄壞了、爆料衣柜門弄壞了,隱私沙發三組都弄壞了……住了幾年換了幾任女友還養寵物把真皮沙發弄壞,以暴制暴給家里造得不像個樣子……”
近日,爆料因房屋租賃糾紛,隱私一名網友在社交平臺上爆料自己的以暴制暴租客,不僅將其任職公司、爆料職務、隱私真實姓名公開,以暴制暴爆料內容中還夾帶了對租客私生活的爆料描述,稱其“住了幾年換了幾任女友”“自己不處理糾紛讓女友出面”等。隱私
目前,以暴制暴該條內容已被限制展示。爆料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發現,隱私這種因私下存在矛盾,通過網上發帖或現實中曝光等方式“報復”的并非個例,在一些事例中,爆料者不僅將跟其有矛盾的一方身份信息公開,更對其私生活相關信息大加散布,讓爆料內容格外奪人眼球。
前不久,多名湖南IP網友發帖,稱在長沙某小區附近有人掛橫幅,寫著“××違背公序良俗,介入閨蜜婚姻”字樣。同時,有照片顯示,有自稱原配的人送上了“諷刺”錦旗,寫著“利用上班時間約閨蜜老公開房,替閨蜜照顧老公5年”“與我閨蜜12年,長期為我老公提供××服務”“洪山管理局××”字樣。其后,洪山管理局工作人員證實單位確有此人,并表示紀檢部門與開福區紀委均已介入調查。
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今年7月審理的一起隱私權糾紛案中,楊女士為了發泄不滿,在朋友圈中曬出與其同公司李女士的聊天記錄截圖。這些截圖不僅顯示了兩人之間關于薪資糾紛的具體對話內容,還涉及李女士與他人的糾紛,甚至包括李女士被前夫毆打的細節。
李女士多次警告楊女士,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未果。李女士將楊女士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被前夫毆打的事實屬于私人生活隱私,李女士向特定人披露不代表放棄隱私權。楊女士在李女士明確表示不愿公開的情況下,將此事發布到朋友圈,導致隱私被共同好友知曉并可能繼續傳播,構成對李女士隱私權的侵犯。據此,法院判決楊女士在朋友圈向李女士公開致歉,并持續至少一個月,同時承擔3000元的律師費用。
現實中,部分人選擇“爆料隱私式維權”,可能認為這種方式能快速吸引注意、放大影響、向他人施壓、解決糾紛。這種行為的性質是什么?若爆料者自身因糾紛確實存在權益受損情況,這樣的維權行為能否因“存在維權初衷”而正當化?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冬成指出,維權的初衷不能成為侵犯他人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的正當依據。在具體案件中,若爆料者因糾紛確實存在權益受損情形,其行為的正當性仍需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審查。即便爆料者的初衷是為了維權,但其曝光他人隱私信息的方式本身已超出合理范疇。
吉林良佐律師事務所主任尤金堂告訴記者,以違法手段對抗爭議存在顯著風險,“爆料隱私式維權”會直接激化矛盾,切斷雙方協商解決的可能性,導致糾紛陷入對抗僵局,反而不利于問題化解;其突破“尊重他人隱私權”的法律底線與公序良俗,易引發次生網絡暴力,對被曝光者的人身權、名譽權造成額外侵害,形成新的侵權糾紛;此類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傳遞“以暴制暴”的錯誤維權導向,破壞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
“這種方式不應被提倡?!彼M一步分析,從法律風險角度,行為人需面臨三重明確的法律責任:一是民事責任,若曝光內容侵犯他人隱私權、名譽權,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需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失與精神損害賠償),并履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義務;二是行政責任,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存在“散布他人隱私”等情節,公安機關可依法處以行政拘留或罰款;三是刑事責任,若情節嚴重,如曝光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因曝光行為導致他人自殺等嚴重后果,可能觸犯刑法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誹謗罪”等罪名,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若爆料行為導致被爆料人‘生活安寧受擾、工作名譽受損、健康狀況惡化’,則滿足‘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爆料人需承擔相應責任(精神損害賠償需結合損害程度舉證)?!庇冉鹛谜f。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碩說,被侵權人在遭遇隱私、個人信息被曝光后,可以立即通知對方刪除侵權信息,避免侵害結果的影響進一步擴大。如果沒有對方信息,也可以立即通知網絡平臺的服務商,讓服務商協助處理,通過斷開鏈接、刪除侵權信息等方式予以盡快處理。同時對于那些轉發侵權信息的主體,也應該立即通知其刪除或通過公開聲明的方式,告知其停止侵權行為。其次,可以對侵權內容進行截圖取證,保留侵權證據。即便未能留存,如果侵權人是在網絡平臺發布的,可以事后向網絡平臺調取侵權人曾經的發布記錄,還原當時的侵權行為。最后,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認定侵權人的違法行為,賠償自己遭受的損失。
“若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爆料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庇冉鹛醚a充道。
“社會輿論雖可成為監督力量,但不應成為私人糾紛的裁判者。”丁冬成說,公眾在關注熱點事件的同時,亦應保持理性思考,避免對當事人形成過度的輿論壓力,從而影響事件的公正處理。
對于在矛盾糾紛中確有維權需要的人來說,丁冬成建議,行為人應避免采取極端手段導致自身陷入違法風險。實際上,更為有效的解決途徑是借助法律手段或第三方調解機制。例如,在租賃糾紛中,雙方可通過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或尋求社區調解委員會的協助,將矛盾化解在可控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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