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1-30 18:54:05 來源:柳煙花霧網 作者:探索
本文轉自【檢察日報正義網】;
“賣家說它能減壓,笑氣是竟朋接單‘快樂氣體’,哪知道吸完后手抖得寫不了字,友圈上周背的跑腿配送課文全忘了,走路都得扶著墻……”浙江省衢州市中學生小宇(化名)的模式賣親身經歷,撕開了“笑氣”的年輕偽裝。
經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笑氣日前,竟朋接單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羅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友圈部分適用緩刑,跑腿配送各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個月,模式賣緩刑一年,年輕并處罰金6000元。笑氣
一條深夜監控牽出“笑氣”跨區域販銷網絡
2024年初的竟朋接單一次朋友聚會上,羅某偶然接觸到了“笑氣”,友圈朋友告訴他,吸入這種氣體能“放松解壓”。出于好奇,羅某嘗試吸了一口,短暫的快感讓他迅速上癮。隨著吸食頻率越來越高,羅某的積蓄很快見底,看著空空的錢包和戒不掉的癮,一個念頭在他腦海中滋生:“不如搞一些‘笑氣’拿來賣,既能自吸,還能賺錢。”
同年12月,經人牽線,羅某拿到一部手機,對方告訴他微信里有靠譜賣家,聯系時只能用暗語,不能提“笑氣”二字。羅某立即通過微信聯系上了自稱“何哥”的賣家。得知“何哥”不僅貨源穩定,還能送貨上門,羅某便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以“朋友圈接單+跑腿配送”的模式,將“笑氣”賣給當地尋求刺激的年輕人,同時分銷給鄭某等3名長期吸食“笑氣”的人員。
2024年12月17日深夜,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在對轄區重點關注區域進行監控排查時發現,一男子將印有“笑氣”類似標識的箱子搬運至某公寓。民警遂通過掃樓,在該公寓某房間內查獲23個標注為“奶油氣彈”的金屬鋼瓶,并當場抓獲羅某。
考慮到該案極有可能涉及上下游犯罪,公安機關邀請衢江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同步引導偵查取證。經初步審查,警方發現,羅某與“何哥”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頻繁出現“補貨20箱”“走貨拉拉”等交易暗語。“如此大量且規律的交易記錄背后很可能存在跨區域犯罪網絡。”該院建議公安機關從資金流水、物流信息以及社會關系網三個方面深入偵查。
“我只是幫‘何哥’跑腿送貨,真不知道這是違法的。”羅某到案后辯稱。“何哥”是誰?羅某是否只是不知情的跑腿人?公安機關調取數據信息后發現,羅某與“何哥”的資金往來頻繁,交易金額與“進貨”數量較為固定,“進貨”頻次顯著高于一般物品。此外,公安機關通過監控追蹤排查,羅某曾多次夜間前往地下車庫等地收貨,后通過跑腿平臺配送至衢州各地并謊報交易物品類別。
面對扎實的證據,羅某終于供述其自2024年12月以來,以每瓶150元的價格從上家何某處購買“笑氣”,后通過微信以每瓶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將“笑氣”銷售給買家。截至被抓時,羅某已累計分銷“笑氣”150余瓶,涉案金額5.8萬余元。
以羅某為突破口,一條連接中游分銷商何某、終端銷售商鄭某等人的“笑氣”地下交易鏈逐漸浮出水面。
構建完整證據鏈,精準定罪量刑
今年3月,該案被移送衢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迅速組建辦案組,通過梳理微信聊天記錄、電子支付流水及物流信息,還原出非法經營“笑氣”上下游犯罪鏈條:上游氣源來自杭州、中游經諸暨周轉分銷、終端通過微信在衢州分銷。為逃避打擊,涉案人員用“奶油氣彈”“打氣球”代稱“笑氣”,收貨時使用化名,線下交易選擇廢棄倉庫、地下車庫等隱蔽地點,且多數采用現金交易,交易后立即刪除聊天記錄。
“他們甚至連物流信息都做了偽裝,在平臺配送下單時填‘消防器材’,司機根本不知道運輸的是‘笑氣’。”承辦檢察官陶姍姍介紹,羅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大量銷售“笑氣”,其行為已涉嫌非法經營罪。但要準確區分各環節人員罪責,必須構建扎實的證據鏈。
對此,衢江區檢察院協同公安機關從三個方面取證:在資金查控方面,通過分析涉案支付賬戶,梳理出多筆與“笑氣”交易匹配的資金往來,明確非法獲利及分成模式;在物流溯源方面,依托監控數據和涉案運輸車輛軌跡,還原“杭州—諸暨—衢州”運銷路徑;在電子數據方面,從恢復的微信記錄中提取到分銷“笑氣”的對話以及相關的轉賬記錄,與資金、物流形成完整證據閉環。
今年5月,衢江區檢察院對羅某等5人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后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羅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六個月不等,部分適用緩刑,各并處罰金。
立案監督挖出漏犯
審查起訴期間,承辦檢察官發現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及“從杭州‘方哥’處拿貨”“‘方哥’有穩定氣源”,但公安機關并未對方某立案。
“方某是整個網絡的起點,不將其緝拿歸案就無法實現全鏈條打擊。”辦案組調取鄭某等人與方某的聊天記錄等關鍵電子數據,固定相關證據。在方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今年4月,衢江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并移送關鍵證據清單。今年5月,公安機關對方某立案偵查,并將其抓獲。
經查,方某偶然接觸“笑氣”后開始“以販養吸”。2024年10月,方某聯系上家曹某(另案處理)購入“笑氣”,以“線上微信接單+線下物流配送”模式分銷,共售出“笑氣”近500瓶,涉案金額7萬余元。
今年6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方某移送衢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仔細核查全案證據,重點比對方某的供述與微信聊天記錄、資金流水的一致性,確認其販賣“笑氣”的數量、金額、交易對象等關鍵事實均有充分證據支撐,確保證據鏈無遺漏。
經衢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7月,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方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
延伸閱讀
引導全社會共同抵制吸食“笑氣”行為
問:“笑氣”是不是毒品?
答(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偵大隊民警王子南):“笑氣”是一種無色有甜味的氣體,學名一氧化二氮,通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劑,同時也是一種醫用麻醉劑。該物質具有鎮痛、麻醉作用和一定的神經毒性,大量吸食會使人產生快感,但長期或過量吸入會導致臟器、神經損傷及嚴重成癮,甚至引發癱瘓或死亡。“笑氣”目前雖未被列入傳統毒品,但已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
問:為何要整治“笑氣”?
答(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偵大隊民警王子南):因“笑氣”已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笑氣”。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運輸“笑氣”的行為,如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可依據刑法第225條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予以刑事處罰;如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也應予以行政處罰。
問:“笑氣”治理難點有哪些?
答(浙江三善律師事務所主任毛建榮):一是法律界定模糊。“笑氣”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卻未被認定為毒品,打擊力度受限。二是監管存在漏洞。“笑氣”在工業、食品等領域有合法用途,導致源頭監管困難,難以區分正常使用和非法外流,且線上線下交易渠道隱蔽,如通過網絡平臺、私下交易等方式售賣,監管部門難以察覺和查處。三是認知和宣傳不足。部分民眾尤其是青少年對“笑氣”危害認識不足,認為其沒有成癮性,危害不大,易受誘惑嘗試,相關法治宣傳覆蓋范圍和深度有待提升。
問:治理“笑氣”,檢察機關如何發力?
答(衢江區檢察院檢察官陶姍姍):檢察機關要聯合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搭建跨部門協同平臺,建立常態化聯合執法司法機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從生產源頭、運輸過程到銷售終端實施穿透式監管,對各環節違法者依法嚴懲。此外,檢察機關等司法部門應持續深化法治宣傳,以校園為主陣地,發揮“法治副校長”作用,定期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提高青少年群體對“笑氣”危害性的認識,引導全社會共同抵制吸食“笑氣”行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阮家驊 劉藝丹 汪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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