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國債(電子式)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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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李苑

  為支持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品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關于儲蓄國債(電子式)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范圍有關事宜的儲蓄通知》。根據通知,國債個人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開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電式自2026年6月起,納入開辦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養老即為在本機構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金產養老金投資者,提供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品范相關服務。

  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開辦機構,儲蓄是指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所稱養老金投資者,是指通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個人養老金參加人。

  開辦機構在養老金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前,應當為其開立個人養老金專用國債賬戶,用于記錄養老金投資者購買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期次、數量及持有變動等情況。養老金國債賬戶應當與投資者本人的養老金資金賬戶綁定,資金往來、領取條件和稅收政策遵從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規定。開辦機構注銷養老金投資者在本機構開立的養老金資金賬戶前,應當確認對應的養老金國債賬戶中無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并注銷對應的養老金國債賬戶。

  通知明確,各開辦機構養老金專屬額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調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據各開辦機構已開立所有養老金資金賬戶中未投資金額的比重確定,后續每季度根據各開辦機構上一季度向養老金投資者售出儲蓄國債(電子式)金額的比重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月向財政部提供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繳存、投資情況,支持做好額度分配管理工作。

  此外,開辦機構在按規定抓取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時,應當分別抓取向養老金投資者和其他投資者銷售的額度。發行通知規定的定期調整日終,開辦機構未售出的養老金專屬額度由財政部收回,于次日納入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的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抓取規則,參照《儲蓄國債發行額度管理辦法》(財庫〔2022〕43號)執行,計算有關比例時,養老金專屬額度視同為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的基本代銷額度。

  目前,個人養老金賬戶可投資的產品包括基金、理財、儲蓄、保險、國債等五大類。但投資者可以選擇的投資產品總體偏少,影響投資者投資積極性,一定程度上存在“開戶熱,投資冷”現象。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分析稱,將儲蓄國債(電子式)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范圍,將進一步豐富個人養老金賬戶可投資產品,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對投資者而言,儲蓄國債安全性高、收益穩定,受到穩健型投資者的歡迎。把它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池,將讓投資者有了更多選擇,增強投資者進行個人養老金投資的積極性。對養老保險體系而言,此舉豐富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產品供給,將更好地滿足不同風險偏好人群的需求,有助于提升個人養老金制度的覆蓋面和吸引力,從而促進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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