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太立遺囑,干兒子要把全部遺產留給一個毫無血緣關系的陌生“干兒子”。為了繼承遺產,起訴親女求獨“干兒子”將老人家人告上法庭,占遺囑要求履行遺囑。產遺那么遺囑的底咋內容是什么呢?其中又有什么糾葛呢?這起看似離奇的繼承糾紛,經過法院審理,干兒子解開了一場精心策劃的陌生遺產算計。 “干兒子”憑一份遺囑 要求獨占老人遺產 自動播放王老太是起訴親女求獨這份遺囑的被繼承人,她家住上海,占遺囑育有四個子女,產遺名下有一處房產,底咋以及二十余萬存款。干兒子2023年12月,陌生王老太因病去世后,起訴親女求獨一名和她毫無血緣關系的男子出現了,聲稱要按照王老太生前遺囑,合法繼承她的全部遺產,之后這名男子又將王老太的親屬告上了法庭。2024年4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遺囑繼承糾紛案。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被繼承人是王老太,出生在1932年,原告劉某和王老太沒有血緣關系,是王老太入住養老院期間認的所謂“干兒子”。 案件的原告劉某,訴請是繼承已經去世的王老太遺產。而被告一方則是王老太的親生子女和孫子。 那么劉某是如何成為王老太的干兒子的?王老太又為何如此信任劉某,愿意將自己的全部遺產都交給他?這還要從王老太和劉某相識之前,她和家人的日常相處講起。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本案的被告一共有4個人,分別是王老太的3名子女和孫子小林。小林的父親大林是王老太最小的一個兒子,在2020年9月左右去世。王老太早年離異,和這個案件當中的三名子女關系不睦,幾乎是沒有往來的。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助理 王夏迎:在2016年左右大林身體不好,將王老太送進了一家養老院,不定期地前往探望。 王老太由兒子大林送到養老院后,一開始還能時不時見到孩子,但是三年后,大林因為嚴重疾病,身體每況愈下,也為了避免母親擔心,因此前往探望的次數越來越少。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助理 王夏迎:在2019年左右,大林因為肺癌、糖尿病等并發癥這些原因,健康狀況惡化,沒有再前往養老院探望王老太,最終大林是在2020年9月去世。 也就是從兒子大林患病開始,王老太與家人的聯系更少了,獨自居住在養老院的她難免會感覺到孤單,也就是在這個時候,一個人頻繁地出現在她身邊。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助理 王夏迎:在大林病重期間,王老太在養老院附近,因為看病認識了劉某,不久就以干媽干兒子相稱。 劉某自稱自學過中醫,經常幫身邊人看病,但實際上他并沒有行醫資格。2016年,在一次看病的過程中,劉某與王老太相識,隨著見面的次數越來越多,王老太對劉某愈發信任,甚至稱劉某為自己的大兒子。出于對劉某的信任,王老太還在住養老院期間申請到山東探望自己的侄女,而這次出行正是由所謂的“大兒子”劉某陪同她前往的。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2019年11月左右,王老太在劉某的陪同下以去山東探親為由離開了養老院,兩人到了山東以后,確實也去探望過王老太的侄女。 王老太的此次出行,并沒有通知任何親屬,而就在王老太離開養老院的大約一年后,孫子小林在一次探望時,才得知自己的奶奶已經離開了養老院。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2020年11月初,小林在料理完父親大林的后事之后,前往養老院去找奶奶,卻被告知王老太已經離開了養老院。 
因為王老太是主動離開的養老院,并沒有辦理正式的離院手續,而一直以來給王老太辦理住院手續的只有王老太的兒子大林,所以院方只有兒子大林的聯系方式,但當大林離世后,院方就失去了王老太親屬的聯系方式。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助理 王夏迎:我們找到了養老院當時的負責人顧女士,她也是年近八旬的老人,表示當時的材料沒有留存,對于很多細節已經記不清楚,但據她回憶,當年王老太只是說要去山東旅游看望侄女,并沒有說不再回來,所以沒有辦理正式的離院手續。后來王老太沒回來,養老院曾經給大林打電話,但是大林當時可能是處于重病或者是已經去世了,所以沒有聯系上,養老院也沒有其他家屬的聯系方式,因此也沒有聯系上。 直至小林到養老院找奶奶時,院方才知道王老太的家里人也和她失去了聯系。 老人不知所終 孫子嘗試多種方式尋找 王老太究竟去了哪里?為什么說是去探親卻沒有通知家里人?對于孫子小林來說簡直是一頭霧水。奶奶真的是去山東探親了嗎?為什么一去不復返了呢? 自動播放小林確實知道自己在山東有一位表姑,但是已經多年沒有來往。為了找到奶奶,他決定按照奶奶離開養老院時的說法,嘗試聯系在山東的表姑。小林從父親的遺物中找到了表姑的聯系方式。對方告訴他,王老太確實來過她家,是在一個叫劉某的男子的陪同下來的,但早已離開。他們一致認為要聯系劉某看看老人到底去了哪里。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表姑給了小林劉某的微信,但是小林多次亮明身份來添加劉某好友,卻都沒有獲得通過,表姑也直接通過微信來聯系劉某,但也始終沒有得到回應,而王老太的電話則是始終處于關機狀態。 自那之后,小林一直也沒有再得到奶奶的消息,直到2024年,小林收到了來自法院的傳票,有人將他和家人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奶奶王老太的全部遺產,小林才得知奶奶已經去世了,而要求繼承遺產的這個人就是劉某。其實,在王老太與家人失聯的這幾年里,一直和劉某在一起,生活在山東威海。劉某是怎么想到要起訴王老太家人的? 2025年2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一項訴訟請求是判令被繼承人王老太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長寧區房屋由原告劉某一人繼承。第二是判令被繼承人王老太名下的銀行存款,尾號是0058的銀行卡內余額21192.76元,由原告劉某一人繼承。 原告劉某向法庭提交了一段視頻證據,內容是2023年11月王老太在律師的見證之下訂立遺囑時的視頻畫面。 
原告方稱,2023年11月2日,王老太在律師的見證下訂立遺囑,表示去世后其名下所有的財產,包括一處房產,由原告劉某獨自繼承。 原告劉某一方稱,王老太生前與各子女關系不算太好,獨自居住在養老院內。自2016年劉某與王老太相識后,雙方關系迅速拉近,從2017年左右至2023年王老太去世,她一直由原告劉某照料,共同生活,自己盡到了對老人的贍養義務。王老太生前所立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有權繼承其全部遺產。 男子是否故意阻斷老人與家人聯系 自動播放被告方認為,王老太的晚年是由兒子大林負責養老,2016年左右,王老太在大林安排下入住養老院,并且大林生前不定期前往探望。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小林與敬老院的兩名院長劉院長和付院長詢問到他祖母生前的過往,以及原告的個人信息,獲取到的消息是原告是無正當職業、無經濟收入、無醫師執照的“三無”人員,在老人住院期間也從來沒有承擔過贍養責任。 同時,被告小林一方還指出,自己從未放棄尋找奶奶,也并沒有不愿承擔對她的贍養義務。后期之所以沒有聯系到奶奶,也與劉某脫不開關系。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小林從其父親大林遺留下的手機向其祖母打電話,但均未被接通,找到了網名為向日葵,獲取原告的微信號加好友,未被通過。上述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小林從來沒有放棄過尋找其祖母,并非原告或者王老太本人在視頻中所陳述的,對老人不管不顧,見證視頻中提到的不愿意承擔贍養義務,明顯有悖于事實。 被告小林一方認為,是劉某故意阻斷了王老太和家人的聯系,王老太是在受到原告劉某欺詐的情況下訂立了代書遺囑,該遺囑應認定為無效。王老太于2014年6月20日曾立有公證遺囑,將其在房產上所享有的份額全部留給孫子小林繼承,因此應按照公證遺囑進行繼承。 
被告方還提出,被繼承人王老太每月還有一萬元左右的養老金,在她去世前一年左右的時間里,她賬戶里的二十余萬元存款,被原告劉某陸續取出,被告方認為,這部分也應由王老太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老人個人銀行卡上的余額,我們對真實性也予以確認,但是要提醒法庭注意,老人養老金每月的收入是按照其最后那一個月發放的10342.1元,這筆收入是老人每一個月的養老金收入,希望原告能夠陳述一下老人每個月的養老金的支出構成,以證明他有盡到贍養的義務,而沒有動用過老人的錢。 
原告劉某說,王老太在山東威海與他共同生活期間,日常的生活消費都是由他來承擔的。劉某表示,自己并不是貪圖王老太的財產,是因為對方將自己認作“干兒子”,他才像親人般照顧王老太。 被告方認為,如果事實真的如劉某所說,他與王老太之間存在所謂的“親情”,像親人一樣不求回報地照顧她多年,那么王老太每月萬元左右的養老金以及多年的存款又去了哪里?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告強調的是老人在與其共同生活期間,他盡了主要的贍養的責任,從原告庭前提供的補充證據來看,老人每個月的養老金有一萬多元,三年共同生活的收入應該有36萬,但是老人過世之后現在只有2萬左右的結余,看起來像王老太反過來去贍養劉某。 
原告劉某稱,王老太的養老金都用于平時吃藥,自己的日常生活開銷并沒有用老人的養老金。 爭議焦點之一 案涉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在庭審的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王老太于2023年11月訂立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以及原告劉某在被繼承人王老太生前取走的錢款是否應作為遺產繼承展開了辯論。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王老太的遺產究竟該由誰繼承? 自動播放爭議焦點一:案涉代書遺囑是否有效,劉某能否依該遺囑取得遺產? 法院認為,本案中存在爭議的代書遺囑,是被繼承人王老太在受到原告劉某欺詐的情況下訂立,不能表示其真實意思,應認定為無效。而這與劉某為自己編造身份的行為直接相關。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首先劉某存在著虛構身份來騙取王老太同情的行為,劉某在明知王老太曾有著隨解放軍南下到上海,跟解放軍學會了識字這樣的一段經歷,精準地為自己編造了國際維和部隊的人設,他辯稱沒有欺詐的惡意,是難以讓人信服的。 
原告劉某辯稱他沒有告訴過王老太他曾在維和部隊服役,王老太之所以向別人說過這個信息,是因為他人的說法,法院對劉某的這種說辭不予采信。同時法院認為,即便事情真如劉某所說是誤傳,那么,劉某在明知王老太受到誤導的情況下,對自己的真實身份負有披露、澄清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亦構成欺詐。 同時法院還認定,劉某存在故意阻隔王老太與家人聯系的情況,使其產生了只有原告可以依賴的錯誤認知。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劉某把王老太帶到了山東農村,并且更換了王老太的電話號碼,同時也拒絕小林以及其他親屬的聯系請求,使得王老太處于人為制造的隔離當中,直接影響了王老太對其他親屬的判斷,產生只有劉某可以依賴的錯誤認知。劉某的欺詐行為和隔離行為直接影響了王老太訂立遺囑的動機。 法官表示,從王老太訂立遺囑過程記錄的視頻當中可以看出,王老太之所以訂立這樣一份遺囑,一方面是出于對劉某的認可和同情,而另一方面則是對于其他子女的失望和懲罰,而兩點動機都事實上是受到了劉某的不當影響。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如果王老太知道劉某編造了國際維和部隊的人設對其進行欺騙,而孫子小林其實仍在尋找她,王老太其實極有可能是不會如此決絕地將所有的遺產都贈給劉某的。在遺囑這一類,尤其要強調表意人真實意愿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當中,如果表意人的動機受到欺詐等行為的污染,那么應當認定遺囑并不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血緣關系并非扶養的唯一基礎,老人的意愿應當得到尊重,法律規定了繼承人以外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但前提應當是扶養人系出于善意,而老人的意愿是真實、自由的,本案中原告的扶養是建立在違法行為的基礎之上,法律不能因部分“表面善意”而容忍整體行為的違法性。法院認定,被繼承人王老太訂立的代書遺囑無效,原告劉某不能據此取得王老太的遺產。 爭議焦點二:劉某在王老太生前取走的錢款是否能作為遺產繼承?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對于存款部分,劉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贈與的事實,而這個存款是通過ATM機取現的方式提取的,取款人常常是連續多日分多筆進行取款,如果王老太要贈與劉某錢款,完全是可以通過轉賬或者是到柜臺取現的方式來進行,通過ATM機來取現20余萬元進行贈與是顯著缺乏合理性的。因此對于劉某主張的贈與事實,我們不予采信。 法院審理查明,被繼承人王老太養老金賬戶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共通過自動取款機支取了344400元,被告小林主張的22萬余元僅系其中的定期存款部分,法院認為,王老太的養老金收入足以覆蓋其日常開支,原告劉某稱王老太養老金均用于她本人服用藥物或接濟他人,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同樣無證據證明王老太錢款有其他合理去向,故對被告小林主張原告劉某處尚有王老太遺留的這部分錢款予以采信。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劉某應當將這部分的錢款予以返還。對于錢款部分,我們沒有發現有效的遺囑,因此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現登記在被繼承人王老太名下的房產按照她生前訂立的公證遺囑歸被告小林繼承所有;被繼承人王老太賬戶內的剩余存款以及所遺現在原告劉某處的錢款歸被告小林繼承所有。原告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針對辨別能力減弱而情感需求又比較強烈的老年人實施的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這起案件當中,我們通過穿透性的審查,明確認定,通過欺詐老人所獲得的遺囑無效。而建立在違法行為基礎上的扶養關系,不能作為分得遺產的依據,表明了法律對于侵害老年人財產行為的零容忍的態度,也對企圖通過非法手段謀取利益的不法分子起到了強有力的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