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施暴,也是家暴

 人參與 | 時間:2025-12-01 17:46:34

文/九派新聞特約評論員 舒圣祥

11月25日,也是家暴最高檢召開的婚前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黨組成員、同居副檢察長、施暴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也是家暴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婚前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同居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施暴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也是家暴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并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婚前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同居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VCG41N485713892

《刑法》中的虐待罪以家庭成員為構成要件,非家庭成員間的也是家暴虐待行為,不構成虐待罪。婚前《反家庭暴力法》亦規定,同居“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實踐中,婚前同居關系中的暴力行為,雖然可以參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執行,但往往因缺乏明確法律認定而陷入救濟困境。

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與傳統家庭關系在實質上具有諸多相似性。當婚前同居關系中的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行為時,其危害性與傳統家庭暴力并無本質區別。將婚前同居關系納入家庭成員關系范疇,是基于社會現實的變化,對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范圍進行的合理拓展,是對法律精神實質的精準把握。這既是對社會變遷的及時回應,也是對家暴受害者更全面的保護,體現了法律與時俱進的特征。

“家庭”的本質在于共同生活、經濟互助、情感依賴等實質特征。當婚前同居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受害者往往因經濟依附、情感羈絆或“家丑不可外揚”等心理,陷入難以逃離的困境。基于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基礎與主觀意愿,以生活共同體為核心的認定標準,并未超出“家庭成員”的文義射程。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同居關系,納入“家庭成員”規范范疇,本質上是通過法律解釋填補漏洞,使法律的保護范圍與社會風險的實際分布相匹配。

將“家庭成員”擴展至具有實質共同生活基礎的同居關系,使更多隱性家暴受害者得以尋求專門法律救濟,強化了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力度。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解釋的擴容并未突破罪刑法定原則的邊界。檢察機關明確,認定“家庭成員”須具備“共同生活基礎事實”,而非所有戀愛同居關系均能納入。至于如何準確界定“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避免認定標準的模糊導致執法和司法中的隨意性,則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

將精神虐待明確為家庭暴力,同樣是家暴治理觀念的重要進步。家暴之危害,不僅在于身體創傷,更在于長期的精神控制與心理摧殘。高頻次、長時間的辱罵等精神摧殘,可能導致受害者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其社會危害性不亞于身體暴力。法律對家暴的打擊從物理層面擴展到心理層面,是對家暴本質更為準確的把握,也使保護體系更為立體完整。

隨著家庭暴力的發生場景與表現形式愈發多樣,持續加大對家暴打擊力度,對保護受害者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自此之后,婚前同居關系中的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時不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甚至可以虐待罪提起刑事自訴,從而獲得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期待在法律有力保障下,身處親密關系中的個體都能免受暴力侵害,享受安全和諧幸福的生活。

頂: 3828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