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發表
近日,買奶賣點
社交平臺興起奶茶“竄稀營銷”,茶送
相關話題登上熱搜。紙巾
相關視頻顯示,博主買奶茶,稀當店員附贈一大摞紙巾。違法博主介紹該飲品并飲用后,律師畫面切至其手持紙巾快步走向衛生間。解讀
多個品牌的奶茶產品均有相關視頻、圖文在社交媒體平臺發布,茶送其中包括茶顏悅色“加0.99元得一份益生菌”、紙巾古茗果蔬系列、把竄COCO火龍果酸牛奶、稀當奈雪酸奶昔、違法blueglass等。律師這些奶茶因其“通暢”的效果被網友戲稱為“新型瀉藥”。
有網友在點評軟件曬出就診記錄,稱自己喝完某品牌酸奶后嘔心目眩、渾身無力,持續腹瀉、嘔吐,去醫院檢查出急性腸胃炎。
有不少網友質疑這些品牌宣傳導向不良,認為這更像是食物不干凈的表現。但也有網友認為,下單時頁面已有相關產品提示,無可厚非。
那么,博主用“竄稀”描述產品效果,是否違法?是否屬于“低俗營銷”或“惡意炒作”?消費者飲后不適,能否依法索賠?社交平臺對“竄稀營銷”,是否有審核義務?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理主任吳學聯律師的專業解讀!
1、博主在社交平臺使用“竄稀”等俚語描述產品效果,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將“腹瀉”作為營銷賣點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是否可能被認定為“低俗營銷”或“惡意炒作”?
吳學聯:博主在社交平臺使用“竄稀”等俚語描述產品效果的行為,雖然目前我國法律并未對這類具體網絡用語作出直接禁止性規定,但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根據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九條明確禁止廣告含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博主使用“竄稀”等俚語進行營銷的行為,實質上是將健康問題娛樂化,消解了食品安全的嚴肅性,違反了廣告法關于廣告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的規定。
將“腹瀉”作為賣點可能觸犯民法典第八條關于“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若“腹瀉”被包裝為“時尚潮流”,可能被認定“違背社會主流價值觀”,進而違反廣告法第三條關于“廣告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規定。
根據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竄稀”作為描述腹瀉的俚語,可能因內容粗鄙、與排泄相關,被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
2、若商家未在飲品明確標注“脾胃虛弱人群慎用”等警示信息,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若消費者飲用后身體不適,能否要求商家賠償損失?
吳學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若商家未在飲品明確標注“脾胃虛弱人群慎用”等警示信息,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可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因飲用后身體不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若商家故意隱瞞或虛假陳述相關信息,還可能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3、社交平臺對商家發布的“竄稀營銷”內容是否負有審核義務?若平臺未及時處理違規內容,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
吳學聯: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平臺應對商家身份、地址、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并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盡到更高的審核義務。若商家利用“竄稀”等效果宣傳食品,平臺需審查其宣傳內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關于“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根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平臺應建立違法信息處置機制,對“宣揚恐怖、暴力、低俗”等內容立即采取刪除、屏蔽等措施。“竄稀營銷”若包含惡心畫面或低俗用語,平臺需主動監測并處置。
若平臺未及時處理違規內容,可能需承擔連帶責任,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目前的多數社交平臺除社交屬性之外,同時具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屬性,如果出現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平臺經營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隨機閱讀
熱門排行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