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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基金公司部分基金公司撤銷監事會受到關注。集體監事
受訪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撤銷監事會未能起到有效治理作用,情況基金公司順應法規變化給予撤銷。基金公司但監事會職權作為公司治理的集體監事關鍵角色,依然保留。撤銷這項職權和獨董選聘機制優化、情況《基金公司治理準則》《基金法》修訂等舉措一起,基金公司有望有效提升基金公司治理水平。集體監事
順應變化的撤銷治理架構調整
根據方正富邦基金近期公告,經股東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暨2025年度第三次會議審議同意,情況撤銷公司監事會,基金公司并依據規定程序免去4名監事職務,集體監事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撤銷此外,英大基金則在今年7月公告撤銷監事會,免去相關監事和職工監事職務,由董事會風險管理與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相應職權。
北京一家公募法務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這既是基金公司順應最新《公司法》做出的治理架構調整,也符合基金公司的治理訴求。“從過往情況來看,監事會在基金公司治理上,幾乎沒發揮出有效作用。但出于治理架構完整性考慮,監事會需要存在。但在法律規定變化之下,符合條件的基金公司是可以撤銷監事會的,接下來應該還會有這樣的案例。”上述公募法務人士稱。
2024年7月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此外,2024年底發布的《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金融機構可按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保留職權形成有效監督力量
監事會是傳統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一環,與股東大會、董事會構成核心治理框架。上述公募雖然撤銷了監事會,但依然保留了監事會職權,行使主體由監事會轉到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監事職權在公司治理中是不可缺少的。”廣東一名長期聚焦金融法律業務的律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監事制度是防止內部腐敗和濫用權力的關鍵所在。只不過基金公司此前的監事會形同虛設,監事制度沒發揮出有效治理效果。基金公司近些年出現的高管內斗、老鼠倉等現象,仍需通過切實有效的監事制度,來形成有效監督力量。在審計委員會繼承監事會職責情況下,這一情況可能會有改善。
天相投顧基金評價中心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基金公司近些年的內部治理問題,表現為權力斗爭、利益輸送、道德風險以及信息不透明等情況。公司治理的結構性問題仍然存在,主要原因包括股東利益凌駕于投資者利益之上、治理結構表面化以及激勵制度短期化等。
《中國證券期貨》雜志2024年刊登的研究論文《從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的監管處罰看基金治理安排》顯示,2015—2022年間納入統計分析的159家基金公司中,有106家出現過違規行為,占比超過65%。其中,內控不完善等違法違規行為占比最高,處罰事由集中于未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并有效執行、投資運作違規、高換手率、從業人員管理不規范、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及公開宣傳推介或不當宣傳等。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統計分析公募基金(含公募基金及參公大集合)2024年年度報告發現,一共有46家公司存在處罰記錄,高頻違規事由主要集中在內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股權與公司治理違規等方面,有多名基金公司股東違規轉讓股權,違反《基金法》等相關要求,收到多項監管措施。
有效治理還需要多舉措協同
實際上,基金公司的內部治理涉及到不同利益主體。在撤銷監事會轉移職權主體的同時,其他方面的制度協同也需要跟上。2025年來,基金業在這方面做出了相關努力。
首先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規范。《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簡稱《行動方案》)指出,修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簡稱《基金公司治理準則》),充分發揮國有大股東在公司治理架構中的功能,推動董事會、管理層履職盡責。防范大股東不當干預與內部人控制;推動《基金法》修訂,加強基金公司股東股權、公司治理、基金運作、人員管理、市場退出等重點領域制度供給,豐富監管執法手段,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根據此前證監會印發的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納入其中的19件規章項目,就包括了組織開展《基金法》實施的評估工作,推動《基金法》修訂完善。
“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在于破除大股東的過度控制現狀,維護中小股東和職工等利益。”企業價值管理咨詢機構透鏡咨詢創始人況玉清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提升基金公司的治理水平,不僅要聚焦基金公司本身,還需要關注主導治理體系的大股東。既要考核基金公司,也要考核基金公司的大股東,對不當干預事項進行相應考核與問責,這可能會是一條出路。
其次是與撤銷監事會轉移職權主體類似,通過機制優化提升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監督作用。《行動方案》明確表示,改革優化基金公司獨立董事選聘機制,提升履職專業性與獨立性,更好發揮監督作用。
“獨董敢監督、能監督、善監督,既需獨立于管理層和大股東,又要具備專業能力介入關鍵決策環節。”晨星(中國)基金研究中心總監孫珩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獨董要真正發揮作用,需完善履職保障:一是確保知情權,能無障礙獲取公司經營、風控等核心信息;二是強化獨立性,薪酬可由第三方統一發放且與公司業績無直接掛鉤,禁止在公司關聯方任職;三是建立追責與激勵并重的機制,對失職行為嚴肅問責。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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